附件
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
电力工程项目费用计列和调整指导意见和调整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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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应急抢建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费采用电力行业现行的定额及费用计算规定的,建议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费用计列和调整:
1. 可在建筑安装工程费中增列施工降效费、防控管理监督人 员费用、隔离人员费用、防疫用品费用、隔离防护措施费用、应 急调遣及协调费用、赶工措施费等费用。增列费用项目对应金额 不参与除税金之外的各项取费。其中,施工降效费以人工费和机械费之和作为取费基数,取 费费率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防控管理监督人员费等费用根据 相关防疫方案和实际投入费用,按实际发生情况计列。
2. 充分考虑由于疫情引起的人工价格和物资价格变化等因 素,对人工、材料和机械进行价差调整。
第二十三条 其他费用
(一)应急抢建工程其他费用除按照电力行业现行费用计算 规定进行费用计列外,可根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 其他咨询单位等在疫情期间的工作特点,考虑其投入的防控管理 监督人员费用、防疫用品费用、应急调遣及协调费用等费用。
(二) 由于应急抢建工程其他费用的取费基数提高,建议取费费率仍按照现行电力工程相关费用计算规定执行。
第四章 持续施工工程的费用计列和调整方法
第二十四条 建筑安装工程费
(一)持续施工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 是非疫情期间的建筑安装工程,不需调整;另一部分是疫情期间 的建筑安装工程费,需增加因疫情引起的费用,主要包括施工降 效费、防控管理监督人员费用、隔离人员费用、防疫用品费用、 隔离防护措施费用等费用,以及由于疫情引起的人工价格和物资 价格上涨。
(二)若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按照工程量清单形式确定,相关 费用建议按如下原则进行计列和调整:1. 可增列施工降效费、防控管理监督人员费用、隔离人员费 用、防疫用品费用、隔离防护措施费用等费用项目。增列费用项 目对应金额不参与除税金之外的各项取费。其中,施工降效费以人工费和机械费之和作为取费基数,取 费费率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防控管理监督人员费用等费用根 据相关防疫方案和实际投入费用,按实际发生情况计列。2. 疫情期间因工程造价构成要素价格变化引起的费用变化, 根据发承包合同相关约定进行费用调整。若发承包合同中未约定调整办法的, 参照《电力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DL/T5745-2016)中关于价格调整的原则和方法进行费用调整。
(三)若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按照施工图预算形式确定的,相 关费用建议按如下原则进行计列和调整:1. 可在建筑安装工程费中增列施工降效费、防控管理监督人 员费用、隔离人员费用、防疫用品费用、隔离防护措施费用等费 用项目。增列费用项目对应金额不参与除税金之外的各项取费。其中,施工降效费以人工费和机械费之和作为取费基数,取费费率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防控管理监督人员费用等费用根 据相关防疫方案和实际投入费用,按实际发生情况计列。
2. 疫情期间因工程造价构成要素价格变化引起的费用变化, 根据发承包合同相关约定进行费用调整。若发承包合同中未约定调整办法的, 参照《电力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DL/T5745-2016)中关于价格调整的原则和方法进行费用调整。
第二十五条 其他费用
(一)持续施工工程的其他费用除按照合同和相关规定执行 外,可根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咨询单位在疫情期 间的工作特点,增加防控管理监督人员费用、防疫用品费用等费 用。
(二)相关费用根据费用归属关系,在项目法人管理费、设计费、监理费、结算审核费等费用中给予调整和计列。
第五章 复工工程的费用计列和调整方法
第二十六条 建筑安装工程费
(一)复工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费除需增加因疫情引起的施 工降效费、防控管理监督人员费用、隔离人员费用、防疫用品费 用、隔离防护措施费用等费用,应充分考虑因疫情期间人工短缺 和物价上涨所带来的费用变化外,还要根据复工工程受疫情影响 情况,计算工期延误和窝工损失等费用。
(二)若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按照工程量清单形式确定的,相 关费用建议按如下原则进行计列和调整:
1. 可增列施工降效费、防控管理监督人员费用、隔离人员费 用、防疫用品费用、隔离防护措施费用等费用项目。增列费用项 目对应金额不参与除税金之外的各项取费。
其中,施工降效费以人工费和机械费之和作为取费基数,取 费费率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防控管理监督人员费用等可根据 相关防疫方案和实际投入费用,按实际发生计列。
2. 疫情期间因工程造价构成要素价格变化引起的费用变化, 根据发承包合同相关约定进行费用调整。若发承包合同中未约定调整办法的, 参照《电力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DL/T5745-2016)中关于价格调整的相关原则和方法进行费用调整。
3. 工期延误和窝工损失等费用可依据施工合同的相关约定,根据《电力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DL/T5745-2016)、国家或行业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等关于不可抗力事件 导致的费用分担原则和方法,结合疫情期间工程实际情况,进行 费用计算和分担。
(三)若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按照施工图预算形式确定的,建 议按如下原则进行相关费用计列和调整:1. 可在建筑安装工程费中增列施工降效费、防控管理监督人 员费用、隔离人员费用、防疫用品费用、隔离防护措施费用等费 用。增列费用项目对应金额不参与除税金之外的各项取费。其中,施工降效费以人工费和机械费之和作为取费基数,取 费费率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防控管理监督人员费用等费用根 据相关防疫方案和实际投入费用,按实际发生计列。2. 疫情期间因工程造价构成要素价格变化引起的费用变化, 根据发承包合同相关约定进行费用调整。若发承包合同中未约定调整办法的, 参照《电力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DL/T5745-2016)中关于价格调整的相关原则和方法进行费用调整。3. 工期延误和窝工损失等费用可依据施工合同的相关约定, 参照《电力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DL/T5745-2016)、国家或行业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等关于不可抗力事件 导致的费用分担原则,结合疫情期间工程实际情况,进行费用计算和分担。
(四)若发包人要求赶工,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由发包人承 担。
第二十七条 其他费用(一) 复工工程的其他费用除按照合同和相关规定执行外, 可根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咨询单位在疫情期间的工作特点,增加防控管理监督人员费用、防疫用品费用等费用。(二)相关费用根据费用归属关系,在项目法人管理费、设 计费、监理费、结算审核费等费用中给予考虑和增加。
第六章 新开工工程的费用计列和调整方法
第二十八条 建筑安装工程费
(一)新开工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要充分考虑因疫情引起 的施工降效费、防控管理监督人员费用、隔离人员费用、防疫用 品费用、隔离防护措施费用等费用,以及由于疫情引起的人工短 缺和物价上涨。
(二)若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按照工程量清单形式确定的,建 议按如下原则进行相关费用计列和调整:
1. 可在建筑安装工程费中增列施工降效费、防控管理监督人 员费用、隔离人员费用、防疫用品费用、隔离防护措施费用等费 用项目。增列费用项目对应金额不参与除税金之外的各项取费。其中,施工降效费以人工费和机械费之和作为取费基数,取费费率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防控管理监督人员费用等费用根 据相关防疫方案和实际投入费用,按实际发生计列。
2. 疫情期间因工程造价构成要素价格变化引起的费用变化, 根据发承包合同相关约定进行费用调整。若发承包合同中未约定调整办法的, 参照《电力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DL/T5745-2016)中关于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进行费用调整。
(三)若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按照施工图预算形式确定的,建 议按如下原则进行相关费用计列和调整:
1. 可在建筑安装工程费中增列施工降效费、防控管理监督人 员费用、隔离人员费用、防疫用品费用、隔离防护措施费用等费 用项目。增列费用项目对应金额不参与除税金之外的各项取费。其中,施工降效费以人工费和机械费之和作为取费基数,取费费率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防控管理监督人员费用等费用根 据相关防疫方案和实际投入费用,按实际发生计列。
2. 疫情期间因工程造价构成要素价格变化引起的费用变化, 根据发承包合同相关约定进行费用调整。若发承包合同中未约定调整办法的, 参照《电力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DL/T5745-2016)中关于价格调整的相关原则和方法进行费用调整。
第二十九条 其他费用
(一)新开工工程的其他费用除按照合同和相关规定执行外,可根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咨询单位在疫情期间的 工作特点,增加防控管理监督人员费用、防疫用品费用等费用。
(二) 相关费用根据费用归属关系,在项目法人管理费、设计费、结算审核费等费用中给予考虑和增加。
第七章 价格取定和调整原则
第三十条 人工价格取定和调整原则
(一)疫情期间人工价格要充分考虑当时当地用工短缺、价 格上涨等因素,并适当考虑人工合理补贴和激励。
(二)在疫情期间且属于春节法定假期的人工价格,按照不 低于 2020 年 1 月当地正常工作日人工价格的 300%计取。
(三)在疫情期间且属于休息日的人工价格,按照不低于当 时当地正常工作日人工价格的 200%计取。
(四)在疫情期间且属于夜间施工的人工价格,按照不低于 当时当地正常工作日人工价格的 150%计取。
第三十一条 材料价格取定和调整原则
(一)施工所需材料包括发包人采购的材料和承包人采购的 材料两类。疫情期间材料价格可根据市场价格或者相关合同价格 进行计取和调整。
(二)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材料和物资,可根据市场价格或者 相关合同价格进行计取,并计入防疫用品费用、隔离防护措施费等费用中。
第三十二条 机械价格取定和调整原则
(一)疫情期间机械台班价格可根据市场价格或者相关合同 价格进行计取和调整。
(二)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运输车辆等机械,可根据市场价格 或者相关合同价格进行计取,并计入隔离防护措施费、应急调遣 及协调费等费用中。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指导意见由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提出并归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